10月31日,記者從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獲悉,《西安市住房租賃資金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近日出臺,旨在進一步防范住房租賃企業經營風險,保障住房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辦法》分別從四個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自即日起開始施行。
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辦法》明確,西安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從事轉租經營的住房租賃企業,對其住房租賃資金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其中,本辦法中的住房租賃當事人是指住房租賃企業與承租人。本辦法所稱住房租賃資金,是指住房租賃企業按照與承租人簽訂的住房租賃合同約定收取的租金、押金。
《辦法》提出,住房租賃企業選擇西安市范圍內的商業銀行作為住房租賃資金監管銀行,與其簽訂《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書》,由企業在監管銀行設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商業銀行設立一個監管賬戶,賬戶名稱為:“企業名稱+租賃交易監管資金”,并按照規定通過該賬戶辦理住房租賃資金收付業務。該賬戶不得支取現金、不得歸集其他性質的資金。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向所在區縣住房建設部門備案監管賬戶信息,并通過西安市住房租賃交易服務平臺向社會公示。住房租賃企業變更資金監管銀行的,應向住房建設部門提交原監管協議解除的書面材料、新簽訂的《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協議書》、已將監管賬戶變更信息告知承租人的書面材料以及其他須提交的材料。并將變更后的資金監管賬戶信息向社會公示。此外,住房租賃企業因吊銷、注銷營業執照或變更經營范圍(不再從事住房租賃業務),須注銷資金監管賬戶的,應處理完住房租賃業務事項,并將工商登記相關材料及銀行出具的資金監管賬戶結算情況報送住房建設部門。住房租賃資金在監管賬戶停留期間,由監管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利率計息。監管賬戶產生的利息,由住房租賃企業直接向監管銀行按季度支取。
鼓勵對監管賬戶提供手續費減免等優惠措施
《辦法》規定,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的,或者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應當將收取的租金、押金納入監管賬戶。其他情形,由租賃雙方協商確定。納入住房租賃試點的項目,應按相關規定實施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監管銀行應當通過系統對接方式,向住房建設部門及時推送監管賬戶資金信息;住房租賃當事人通過服務平臺辦理租賃合同備案后,住房租賃企業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支付周期和數額將收取的租金、押金存入監管賬戶;存入監管賬戶的資金,自住房租賃當事人簽訂的住房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租賃期每滿一個月,監管銀行釋放該月租金給住房租賃企業;住房租賃企業將集中式住房租賃項目所有房源的租金已足額支付給房屋權利人的,可優先釋放監管賬戶資金。
租賃當事人需要變更月租金額、支付周期、租賃期限等重要條款的,應當將變更后的租賃合同,于5個工作日內在服務平臺重新備案,并按照規定接受資金監管。存在租賃合同期滿、租賃當事人協商提前終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等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終止這三種情形的,按相關規定解除資金監管。
《辦法》鼓勵各金融機構及支付平臺,對辦理轉賬或資金收付業務的監管賬戶,提供手續費減免等優惠措施,降低資金流轉成本,提升監管賬戶使用的便捷性與經濟性。(記者 吳昌永 胡琳)
編輯: 意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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