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藥品安全的一系列決策部署,持續加強藥品全鏈條、全生命周期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依法查處了一批違法違規案件,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用藥安全。現將四起違法違規案件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從事第二類以上醫療器械生產活動案
2024年8月,西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省藥監局移送的案件線索,對西安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未經許可從事第二類以上醫療器械生產活動和生產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第二類以上醫療器械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和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該公司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西安市新城區某門診部未經批準使用其他醫療機構制劑案
2025年3月,西安市新城區市場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發現,西安市新城區某門診部庫房內存放其他醫療機構制劑70余盒,無法提供隨貨同行單、發票等。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三款、第五十五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該門診部沒收涉案產品和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延安市寶塔區某大藥房銷售假藥案
2025年1月,延安市市場局執法人員根據省藥監局移送的案件線索,對延安市寶塔區某大藥房進行檢查,發現該藥房存在銷售假藥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在移送公安機關查處的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一十八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處以沒收涉案藥品、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十年內不受理其相應申請的行政處罰;對涉案相關責任人處以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罰款、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
四、安康市鎮坪縣某眼鏡店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案
2025年6月,安康市鎮坪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鎮坪縣某眼鏡店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店從2024年11月起存在無證經營第三類醫療器械行為,該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醫療器械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該店罰款、沒收涉案產品和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來源:陜西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
編輯: 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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