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獲悉,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退出管理,西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西安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聯合印發《西安市經濟適用住房退出管理實施細則》,從經濟適用住房差價款交納標準、經濟適用住房退出的辦理程序等多方面詳細提出要求。
西安市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灞橋區、未央區行政區域內的經濟適用住房退出管理,適用該細則。該細則所稱的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其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從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計算),購房人交納土地收益等差價款(以下簡稱差價款)后取得該住房完全產權,住房性質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差價款交納標準為初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15%,計算公式為∶應繳差價款=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原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合同單價×15%,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不含同一套房屋中按商品房價格購買的建筑面積。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取得完全產權,政府可優先回購。經濟適用住房退出,購房人需按照提出申請、交納差價款、取得完全產權三個程序辦理。購房人所購經濟適用住房依法確需權屬轉移的,按照規定交納差價款取得完全產權后方可辦理。
此外,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人,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房屋,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建設單位違規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責成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責成建設單位補繳違規時間節點經濟適用住房與同地段類似商品住房的差價。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通過購置、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條件的,按照規定交納差價款,退出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未退出的,任何中介機構不得代理買賣、出租經濟適用住房,住房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房屋租賃備案,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其他不動產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為“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屋,其退出管理可參照該細則執行。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鄠邑區、藍田縣、周至縣行政區域內的經濟適用住房退出管理,參照該細則執行。該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記者 吳昌永 胡琳)
編輯: 陳戍
以上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本網只是轉載,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稿酬問題,請及時聯系我們。電話:029-63903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