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超
刑民交叉案件大多數涉及的是財產犯罪問題,在具體的案件辦理中,如何處理刑法與民法的關系,筆者以刑事詐騙與民事欺詐為例探討刑民界分的標準,略談幾點看法。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定義和范圍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所謂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既涉及刑事法律關系,又涉及民事法律關系,且相互之間存在交叉和影響的案件。刑民交叉包括三種情形:一是形式上看似民事法律行為,實質上屬于刑事犯罪行為;二是形式上看似刑事犯罪行為,實質上屬于民事法律行為;三是刑事犯罪和民事法律關系交織在一起。對第三類案件,無論是刑事責任居于主導地位,還是民事責任作用較大,二者并非完全獨立。
二、刑事詐騙和民事欺詐的對比
刑事詐騙和民事欺詐的交叉點是欺騙行為。二者都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致使他人產生認識錯誤的行為。詐騙罪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使得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致使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對詐騙行為,刑法在于對侵犯公私財產的行為予以打擊。民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民法上的欺騙行為表現為行為人具有欺騙行為,受欺騙人陷入錯誤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意思表示。
三、刑事詐騙與民事欺詐的區分
(一)從欺騙實質內容評判。民事欺詐是個別事實或者局部事實的欺騙,而詐騙罪則是整體事實的欺騙,只有構成實質性欺騙的場合才成立詐騙罪。
(二)從非法占有目的方面評判。“非法占有目的”是區分民事欺詐和刑事詐騙最核心、最實質、最明顯的要素。非法占有目的是詐騙犯罪必須具備的要素,而民事欺詐行為沒有規定具備此要素。實踐中應從四方面進行審查:一是評判行為人客觀上是否具備償債能力,行為人在行為時已經出現資不抵債、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一般可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看被害人處分財物的事實是否真實存在;三是審查行為人對財物的處置情況,是否用于犯罪活動、肆意揮霍或者其他用途等情形;四是審查行為人的事后態度,是否轉移隱匿資金,是努力想辦法歸還還是找借口逃避等。以上需要結合案情進行綜合判斷。
(三)從認識錯誤和財產損失方面評判。民事欺詐和刑事詐騙中都有“錯誤認識”要素,民事欺詐中衡量是否造成實質認識錯誤,可能僅是造成對受欺詐人意思表示形式上的干擾;刑事詐騙則必須足以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從二者的欺詐行為定義看,民事欺詐以導致受欺騙人的意思表示為最終的構成要件,而刑事詐騙以財產損失的發生為最終的構成要件。此外,還要看被騙人能否通過民事途徑進行救濟。違法行為必須具有值得科處刑罰的質與量時,才可能受到刑罰處罰,這也符合刑罰謙抑性原則。
(作者單位:漢臺區人民檢察院)
編輯: 意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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